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(C 类份额)
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
编制日期:2024-11-01
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,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。
作出投资决定前,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。
送出日期:2024-11-02
一、产品概况
基金简称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 C 基金代码 018296
中国农业银行股份
基金管理人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
有限公司
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-01-14
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
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
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
基金经理 周博洋 理的日期
证券从业日期 2012-02-01
注:
“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”(系本基金前身,以下简称“本基金”)合同生效日为
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01 月 14 日。本基金自 2023 年 05 月 04 日起增设 C 类份额。
二、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
(一)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
投资目标 在强调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,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。
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,包括国债、金融
债、公司债、企业债、可转换公司债券、债券回购,央行票据、短期融资券、资
产支持证券等,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(但须
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)
。
投资范围
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%。本基金持有现
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%,前述现金资产不包
括结算备付金、存出保证金、应收申购款等。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、
权证等权益类资产,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,持有的因可转换债
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、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
的权证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。
此外,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,基金管理人在履
行适当程序后,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。
主要投资策略 1、资产配置策略;2、债券投资主要策略;3、债券选择;4、现金管理。
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
本基金系债券型基金,其风险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,高于货币
风险收益特征
市场基金,属于中低风险中低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。
注:
具体投资策略详见《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》第九部分“基金的投资”
。
(二)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/区域配置图表
(三)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/最近十年(孰短)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
比较图
注:
三、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
(一)基金销售相关费用
以下费用在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:
费用类型 持有期限(N) 费率 备注
N<7 天 1.50%
赎回费
N≥7 天 0.00%
注: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。
(二)基金运作相关费用
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:
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/年费率 收取方
管理费 0.30%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
托管费 0.10% 基金托管人
销售服务费 0.10% 销售机构
审计费用 90,000 元 会计师事务所
信息披露费 120,000 元 规定披露报刊
其他费用 详见《招募说明书》中的“基金费用与税收”章节。
注:1、本基金交易证券、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,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。
度预估年费用金额,非实际产生费用金额,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。
(三)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
若投资者认购/申购本基金份额,在持有期间,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:
基金运作综合费率(年化)
- 0.51%
注:基金管理费率、托管费率、销售服务费率为基金现行费率,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
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。
四、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
(一)风险揭示
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。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。
投资有风险,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《招募说明书》等销售文件。
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、个券选择风险、信用风险、资产配置风险、流动性风险、实
施侧袋机制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。
(二)重要提示
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中国证监会”)证监许可20121456 号文核准发
行。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,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,也
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。
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、诚实信用、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,但不保证基金一
定盈利,也不保证最低收益。
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,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。
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,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,其他信息发生
变更的,本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。因此,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,
如需及时、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,敬请同时关注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。
各方当事人因《基金合同》而产生的或与《基金合同》有关的一切争议,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
的,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,仲裁地点为北京市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,对当事人均有约
束力,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,详见《基金合同》
。
五、其他资料查询方式
以下资料详见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www.jysa99.com、客服电话:400-666-0666
六、其他情况说明
无。